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32条规定,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、社会化的需要。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锢了农村劳动力,所以,必须从改革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,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。

李秉龙

李秉龙,农业经济管理博士。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,农村发展;畜牧业经济。现担任北京市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。

推荐课程 换一换

相关课程

暂无相关课程